第1种观点: 销售使用过的设备缴纳情况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2)2023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3)2023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销售使用过的设备缴纳流程如下:1、确定销售的设备属于使用过的设备,并计算差额:使用过的设备指的是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设备,不属于全新的设备。销售方需要确认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计算出销售价格与设备原值之间的差额;2、开具专用: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时,需要开具专用。上应明确标注销售价格、税额等相关信息;3、缴纳:销售方需要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金额。一般情况下,税额等于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然后,销售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应缴纳的金额及时缴纳给税务机关。缴纳的方法如下:1、纳税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纳税人需要填写并提交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需要填写销售额、购买额、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申报表计算出应缴纳的金额;2、自行缴纳:根据纳税申报表计算得出的应缴纳的金额,纳税人需要将该金额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给税务机关。具体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选择;3、税务代扣代缴:在一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要求特定纳税人通过税务代扣代缴方式缴纳。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会直接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应缴纳的金额。综上所述,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通常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缴纳。具体的缴纳方式和税率可能因地区和设备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将相关法律规定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四条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二十三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2种观点: 销售机器设备需要交吗??需要交,一般的销售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都是要缴纳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还有不懂的吗?
第3种观点: 销售机器设备需要交吗?需要交,一般的销售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都是要缴纳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还有不懂的吗?
第1种观点: 上缴的算不算一项费用?上缴的不能算一项费用;是流转税,对企业来讲进项税可以抵扣,最终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承担。因为是唯一的价外税,所交的是通过进项抵扣后的,如果再作为费用的话,就重复了。是价外税,公司每个月取得票时,虽然是交了税,在销售时对方单位或是消费者承担了这部分税。从公式应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可以看出并不是你公司承担了税额,而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缴的不能算一项费用;是流转税,对企业来讲进项税可以抵扣,最终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承担。因为是唯一的价外税,所交的是通过进项抵扣后的,如果再作为费用的话,就重复了。是价外税,公司每个月取得票时,虽然是交了税,在销售时对方单位或是消费者承担了这部分税。从公式应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可以看出并不是你公司承担了税额,而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