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可以,抵扣是指使用购入货物时取得的 专用,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目的是少缴,这是国家 法规 定的。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来的17%的税额,如果不是就没有意义了,低扣就是在税务局网上认证平台上认证通过,上的购货方与销货方的信息都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七条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3种观点: 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规定的其他项目。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抵扣。对于,以下法律条文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第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条 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规定的其他项目。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