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然而,在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另外,如果案外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等情形出现时,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最后,对于执行行为异议,人民会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包括异议不成立、异议成立等。